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6.08.2016  23:12

  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水利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8月3日

  

  

  湖南省水利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水利厅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央、部、省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宣传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围绕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服从和服务于水利中心工作,为水利发展与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提出全省年度水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联系新闻媒体,受理、安排采访事宜;组织、协调水利新闻发布会;承担中国水利报社湖南记者站工作;组织、指导人员培训;负责监管湖南水利网站的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新闻宣传。

  第五条厅机关各部门及厅直各单位要将新闻宣传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予以保障。配合做好记者采访和接待工作。重视发挥湖南水利网和其他水利报刊网在水利新闻宣传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第六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互联网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新闻发布

  第七条省水利厅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厅领导担任,并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和省国家保密局备案。厅办公室为新闻发言人工作机构。执行“4.2.1”新闻发布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开新闻发布,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出席一次新闻发布会,其它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至少半年出席一次。

  厅直属各单位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立本单位新闻发言人。

  第八条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三)主持省水利厅新闻发布会;

  (四)经厅领导授权,代表省水利厅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九条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介绍有关水利工作,包括对党和国家水利工作方针、水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省政府制定的涉水重要规章、重要政策、重要制度的实施情况,水利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重大成就;

  (二)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包括全省水资源主要状况及重要动态性变化情况,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一湖四水治理开发综合或专项规划及实施情况;

  (三)发生重大洪灾、旱灾和水资源、水环境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四)针对外界对水利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不实报道,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释疑解惑,澄清事实;

  (五)发布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水利信息。

  第十条实施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水利新闻发布会;

  (二)省水利厅新闻发布会;

  (三)省水利厅新闻通气会;

  (四)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五)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六)湖南水利网、湖南水利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

  (七)其他有关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以省水利厅名义组织的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由厅机关相关部门提出计划,拟定新闻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审核批准后由省水利厅主持实施。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厅机关各部门不得以厅内设机构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厅直属各单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须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除有特殊安排外,新闻发布会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媒体记者开放。

  第十三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厅机关各部门及厅直属各单位在湖南水利网上公布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政务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政策和重要信息时,须同时报请厅领导审核。信息的报送、审批、审核要充分利用厅行政资源管理系统在网上流转。

  湖南水利网转载非省水利厅官方信息,要予以审查并在转载时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厅机关各部门及厅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关于本行业工作的相关报道跟踪、收集和分析,研究对策,对涉及水利业务范围的热点、敏感问题,及时掌握情况,拟写新闻通稿,按程序上报,由厅信息中心在湖南水利网发布。

  

  第三章重要活动新闻报道

  第十五条厅机关各部门及厅直各单位要加强重要活动新闻宣传报道,在总体活动方案中要包含相应的新闻报道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对需要安排新闻报道的业务活动,主办单位应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负责新闻稿或新闻口径的起草、定稿和分送;厅办公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记者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省水利厅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内容具有较高新闻价值,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关注程度较高,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可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报道。

  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内部会议或本系统工作部署、指导或交流的会议及活动,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可由湖南水利网就有关内容进行报道,各单位、各部门一般需提供报道内容的基本情况,内容具有较高新闻价值的,可向其他媒体推荐使用。

  

  第四章接受新闻单位采访

  第十八条厅机关各部门及厅直各单位要认真对待新闻单位的采访,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程序。厅办公室负责受理新闻单位采访事宜。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厅直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采访所需资源及交通、食宿等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厅领导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报拟接受采访的厅领导同意,必要时报厅长同意后安排。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厅领导审定后接受采访。

  第二十条厅机关各部门及厅直各单位领导经批准同意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由所在部门负责准备答问材料,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及其各岗位工作人员不经批准同意,原则上不接受新闻采访,确需安排新闻采访的,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对待,准备答问材料,并做好宣传记录。有关防汛抗旱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由省防办归口审批。

  

  第五章突发公共事件及重大信息报送发布

  第二十二条按照省总体应急预案、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有关水利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信息报送和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第二十三条对省水利厅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在应急预案中将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其中。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掌握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工作方案,拟定对外发布口径,报厅领导同意后执行。

  未经批准,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中,厅相关部门要会同主管单位和事件主体,注重舆情分析,把握政策和方法,正确引导舆论,力求适时、适当、适度。

  第二十五条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中涉及的重要数据、重要情节,相关单位要核实清楚,按程序上报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外事宣传

  第二十六条厅办公室会同厅科技外事处承担省水利厅外事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涉外的水利新闻宣传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厅科技外事处和厅办公室同意,按照国家和省对外宣传和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相关宣传资料的提供要严格按照水利行业密级范围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厅科技外事处会同厅办公室和主办单位,根据外事活动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酌情安排。对需报道的外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或新闻稿。

  第二十八条水利对外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充分发挥湖南水利网、湖南水利微信公众号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的作用,不断加强网上对外宣传工作。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省水利厅对在水利新闻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如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厅机关各部门及厅直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执行,切实做好水利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10日印发的《湖南省水利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水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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