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7.01.2016  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改善城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湘政办发〔2013〕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气化湖南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气化湖南工程”建设等新能源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导向,突出重点,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我省能源发展战略,鼓励和促进新能源发展。现阶段重点支持“气化湖南工程”建设,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促进天然气输气管网投资和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以后如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调整支持范围,相应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资本金注入,适当采取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气化湖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10月30日前向“气化湖南工程”指挥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需求计划;“气化湖南工程”指挥部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于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复核,结合省级预算情况,于11月30日前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编入省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气化湖南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3号)规定范围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包括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展、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并在网上公开。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评估论证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