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出台

12.02.2015  01:16

  近期,我厅联合省民政厅、省老龄委印发了《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就全省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要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构建新的养老服务供给机制,促进“9073”养老格局(即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的形成。对服务对象进行了界定:具有本地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四类老人,即:(一)年满60周岁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二)年满60周岁的低保失能老人;(三)年满65周岁的低保半失能老人;(四)年满80周岁,其子女不在当地居住或子女无能力照料的城乡低保老人,可向当地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机构供养、服务人员培训等。此外,《试点方案》还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程序、资金来源、后续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特别是《试点方案》为了增强指导性,还专门列举了四种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便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为调动地方积极性,省财政将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现有资金和优化分配方式,对试点成效好的地方优先、重点支持。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提高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可有效改善目前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状况,是今后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方式的发展方向。

 

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有关部署,我们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并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存在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老龄办

                                                                                                                                                      2015年1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向各类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购买,将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方式。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8号)要求,为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的形式,为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新的养老服务供给机制,促进“9073”养老格局(即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的形成。

二、购买主体

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同级民政、老龄部门组织实施。民政部门所属的专职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如公办福利院、敬老院不能作为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承接主体

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取得《湖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经过注册或备案登记的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具备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资格。

四、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一)年满60周岁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

(二)年满60周岁的低保失能老人;

(三)年满65周岁的低保半失能老人;

(四)年满80周岁,其子女不在当地居住或子女无能力照料的城乡低保老人。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初审和审定的具体流程及办法,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规定。

五、购买内容

(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及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营运服务。

(二)购买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康复护理服务。

(三)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年满60周岁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四)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五)购买养老评估。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估等。

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服务的民政、老龄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六、购买程序和要求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实施主体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根据审核通过的服务需求、部门预算安排以及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购买实施主体要通过主流媒体、网站主动向社会详细公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让承接主体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三)选择承接主体。购买实施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并注重考察承接主体的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严禁转包行为。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价格、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六)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实施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七、模式选择

各地可根据不同的环节、市场发育程度、功能目的选取不同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

公私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PPP模式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如果当地养老服务市场发育滞后,养老服务供给存在空白,必须由政府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来提供养老服务,可以采用这种模式,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私人组织通过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

公建民营模式:是指政府将已建好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专业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由社会组织进行专业的管理和服务。政府供养的“三无”老人优先入住,政府按人头付费。空余床位,交由社会组织经营。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经营权归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承担运营成本、自负盈亏。这种模式可以减少政府“养人办事”成本,减轻政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是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方向。

多元市场主体模式:是指养老服务市场发展比较充分的情况下,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方的一种模式。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比较发达的地区应该采用此种模式。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直接或间接选取多家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让服务对象自由选择,加强社会组织间竞争,做大做强一批社会组织,同时通过竞争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优惠价格。

单一市场主体模式:是指养老服务市场发展比较滞后的情况下,政府没有选择的空间,只能通过直接指定某家社会组织承担服务的一种形式。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十分缺乏的地区,政府可以采用此种方式,但是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并且这种模式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要抓紧培育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并向多元市场主体模式转变。

八、资金来源

现阶段,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经费安排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研究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在全面统筹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基础上,优先从同级民政和老龄部门现有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当地政府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省财政将通过调整现有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方式,向试点成效好的地方优先、重点倾斜。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资金按规定由县市区政府从当地就业资金中安排。

九、绩效评价

要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和老龄部门、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监管机制

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实施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十一、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养老服务基础工作,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的积极性;要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完善项目设计、项目申报、组织采购、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流程管理制度;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稿源: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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