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 办法》出台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7.11.2014  12:49

  红网长沙11月26日讯(记者 刘容)今天下午,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长沙闭幕。根据会议第22号公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于2014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附办法全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2014年11月26日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网络,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
  
  禁毒执法、戒毒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禁毒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毒宣传教育、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和落实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并对禁毒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现状和变化趋势;做好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邮政管理、海关、机场、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禁毒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公益活动。
  
  鼓励企业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和劳动康复岗位;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和劳动康复岗位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禁毒工作者提供相适应的防护和医疗保障。因执行公务而致病、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补助、抚恤。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宣传文化站、法制宣传橱窗等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设施,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园地,开展禁毒公益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在农贸集市等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禁毒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JP2〗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毒品和药物成瘾知识与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编发禁毒知识宣传手册,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教育大纲规定的课时要求,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以及从事互联网、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禁毒知识宣传和新闻报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少于三次。
  
  第十四条 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采取广播、设置警示标语标牌等措施,加强禁毒知识宣传。
  
  旅店、歌舞厅、酒吧、网吧、休闲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禁毒巡查制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