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解读

21.09.2015  17:20

一、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修订

2009年8月,省政府批准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3年多来,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只有2年,国家部分法律法规修订后对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法定职责进行调整,加之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暂行规定》作进一步修订,修订情况大致如下。

(一)修订的基本原则、依据及其主要经过

本次修订保持基本格局不变,以《暂行规定》为基础,只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我省部门职责调整或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新增重要决策决定或与《暂行规定》确有个别遗漏的部分内容作必要的修订补充。修订主要依据,一是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是各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三是省委省政府的安全生产相关决策,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2012〕92号)等文件。修订工作在对《暂行规定》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先后两次广泛征求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安委办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提交省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会议研究的《规定》修订稿。11月28日,茂林副省长受守盛省长委托组织召开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专题听取修订意见,对修订稿修改后,形成《规定》送审稿。

(二)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1 、充实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的部分职能。 一是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监管方面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第五项)。二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文件精神,着眼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风险防范机制的战略目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第六条第六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职责(第六条第七项)。三是立足当前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实际运行模式,明确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承办上一级安委办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

2 、调整了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职能。 一是明确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第九条公安部门职责第四项)。二是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把建筑工程主体准入关,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住建部门职责第二项)。三是明确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中对后置许可严格把关,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四是根据省政府的职责调整,明确水利部门统一牵头河道采砂、尾砂治理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责(第九条水利部门职责第三项)。五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增加广播电视部门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协调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职责。六是明确财政、保监部门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的指导、协调、监管职责(第九条财政部门职责第二项、保监部门职责第二项)。七是根据湘政办发〔2011〕79号文件规定,增加了安监、煤炭、交通、住建、国防科工部门牵头组织推广本监管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责。八是增加商务部门加油站网点布局规划职责,增加工商、质监烟花爆竹打假职责。九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调整了卫生、安监、住建、国资、人社、煤监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3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履行法律规定专项安全监管职责。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有关方权利保障问题争议急剧增加,主要表现为矿山与矿山之间采矿权纠纷;矿山与烟花爆竹等其他高危企业之间安全距离保障纠纷;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其他利害关系方之间的纠纷。由此导致的争执、纠纷不断,甚至出现了原告将广州铁路集团、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等多个行政执法机关一起告上法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些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在规划用地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过程中,没有依法按照国家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铁路等方面有关安全距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确定土地使用红线或采矿权范围。因此,《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防治工业灾害的决定明确了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编制、高危行业企业规划用地安全距离、整治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鉴于省级层面规划部门没有单设机构,将规划部门职责仍纳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之中。

4 、规范了有关部门事故调查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也包含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责任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事故调查工作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规定》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明确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只明确参与调查处理工作。此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工会(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检察院(邀请参与事故调查)均在事故调查组中发挥各自职责作用,但鉴于两单位不属于政府部门序列,《规定》没有将其纳入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范围。

5 、健全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等五种无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有查处取缔职责;有关许可部门亦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所以,《规定》主要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打非职责,也明确其他许可机关打非职责,还依据《安全生产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职责。

6 、强调了各级政府及安委会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监督职责。 规定》除安委会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外,还增加对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所作出的安全生产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安全生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 11号)明确规定,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检查事项以及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工作,不受涉企执法检查、备案限制。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规定》第九条监察部门职责第(三)项明确:检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同时,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等二项职责,以便于增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出台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约束。

  二、落实《规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七大常态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订本法”。从该条阐述立法目的来看,在我国目前发展阶段条件下,安全第一还没真正成为投资管理、生产作业和社会管理者普遍无条件的最高内在本质价值追求时,通过政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国家行政强制力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一种必然选择。因此省政府制定《规定》十分必要且具现实意义。要切实贯彻《规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七大常态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治理。

(一)安全监管统一领导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职责规定》第二章共2条,涉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5项(含安委会、安委办)。

无数事故教训表明:面临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乡(镇)人民政府切忌简单采取指示对批示、批复对文件等常规方法应付了事,而要采用明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措施、限期办复的务实方法切实加以解决。

(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据此,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各级安监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特征:第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行为的属性是政府内部行政行为,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第二,内容是督促“监管者”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三,任务是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政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是明确职责、划分责任、交办督办、工作约谈、考核评比、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

(三)监管部门在权限内履职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3章共4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37个部门(省级没有规划部门,其职责归口城乡住房和建设部门),共计部门职责277项。

古今中外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治理,无外乎采用两类治理手段,一是影响、限制、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利,包括赔礼道歉、主动消除影响、通报批评、警告、拘留、剥夺政治权利、有期(无期)徒刑、死刑等;二是减少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包括没收违法经营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照等等。各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行政执法就是要在法律和政府授权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吊销许可证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关闭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运用国家法律赋予执法手段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不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预防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内生动力,实现其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最终目的。

1、严格批准文件和许可证照审批。《安法》第5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各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2011年2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认真推广实施省安监局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严要求的计划执法检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是行政检查有计划。从上至下省、市、县、乡镇编制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规范委托执法职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委托方式赋予乡镇、街道进行行政执法权;纠正一些不规范委托安全监管问题。如有的县级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授权所谓公司进行行政管理,这属于一种公权授私的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的被委托单位资格条件要么是行政机关,要么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是行政检查全覆盖。省、市、县区安监局对监管行业企业列出确定计划检查对象计划,其余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各级机关检查对象做到有机衔接,检查对象既不重复又做到全覆盖。

  三是行政检查规范化。《安法》第16—43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的安全生产保障共有28条;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湘安监[2013]5号)归纳为19项内容,概括起来分五个方面。(1)查许可证照和批准文件,看包括单位主体资格、管理人员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建设项目安全保障如设立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2)查合同,看是否将项目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查安全组织保障,包括机构人员、责任制、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经济政策的执行、应急值守与救援,看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是否落实;(4)查现场,看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职业健康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报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警示标和防护是否符合安全条件保障;(5)查管理,看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源监控、交叉作业管理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四是行政检查严要求。为明确责任和切实提高工作成效,各级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确定的行政检查的监管对象,努力做到“全覆盖、深排查、列表格、建台帐、签责任、下文书、速交办、严追责、促整改、抓到底”的行政检查工作要求。

3、安全监管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正确行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严格依法、合理行政,努力做到公平正义,切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还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四)政府部门履职联动机制

1、高危企业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保障。高危企业安全距离系指高危企业的危险点与其他建筑物(包括危险点与自己其他建筑物及与之相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筑物)之间保证安全的最小相对间距。因安全距离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最小间距,是保证国家、企业和公民财产及人民生命不因高危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的前提条件,也是预防安全事故次生灾害发生的最基本保证。

近年来,矿山与矿山采矿权纠纷、矿山与烟花爆竹及铁路等高危企业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保障权纠纷;矿山等高危企业与相邻居民、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够、影响生产生活权利的赔偿信访和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因此《规定》明确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安全距离规定,确定土地使用红线或采矿权范围和整治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建筑的职责。各有关部门也应与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通报交流管道。

2、建立地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据该规定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由安监机关牵头会同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和有关许可行政机关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从年终考核、事故追责的事后监督转向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3、推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立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涉及到国土、住建、安监、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在编制执法检查计划时注重整合资源开展联合检查,正确处理安全监管效率与公平问题。

4、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执法联动。所谓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首先是要把握好关闭企业的部门与政府联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关闭企业行政处罚特征:第一,关闭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关闭的对象是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第三,关闭须将有关安全监管机关作出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作为前提; 第四,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一般案件处罚程序作关闭的处罚决定; 第五,最后由有关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其次要把握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部门间联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机制

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一岗双责”作出了原则规定。2013年2月1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3]5号)。我省首次在全国以省委省政府层面建立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定义:《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特征:( 1)党政领导干部同责;(2)党政一把手负全责;(3)具体工作谁主管谁负责;(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3、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1)学习培训制度;(2)监督检查制度;(3)述职报告制度;(4)征求意见制度;(5)责任追究制度;(6)表彰奖励制度。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追究包含事前、事中、事后追究。所谓事前、事中、事后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作为参照标准。

1、安全生产事前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通过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1条“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在所辖地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事中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安全生产事后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也包含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进一步规范:

1 )明确事故调查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条、第19条规定,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发生等级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职责,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因此,《规定》明确事故调查权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只明确参与调查处理工作。主要是根据《立法法》对该条例与其他条例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此外,对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线索应由有关安全监管机关查实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依法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2 )严格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调查

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要严格审查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依法履行职务的免于责任追究;对违法行政的要依法立案追究。

3 )严格追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监管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要根据监管部门职责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对认定违法行政行为与所发生的事故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要依法提出追究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建议。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安全监管职务犯罪加大审判追刑力度。

(七)安全生产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约束机制

规定》除人民政府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外,还增加对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安全生产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安全生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 11号)明确规定,“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检查事项以及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工作,不受涉企执法检查、备案限制”。

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第九条监察部门职责第(三)项明确:检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同时,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等两项职责,以便于增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出台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