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跨境业务涉税事宜的温馨提示

12.04.2016  15:57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纳税人跨境业务涉及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工作,减少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对部分涉税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对外支付的合同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境内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关于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且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合同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外支付的税款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

境内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企业所得税,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到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缴入国库,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不缴、少缴已扣税款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境内居民企业与境外关联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的,需要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四、境外投资所得和信息的报告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表》:

(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

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企业,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并按照所得税法或协定规定进行抵免。该居民企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附报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企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五、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报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2)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4)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5)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6)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7)其他相关资料。

六、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

中国居民个人对源于全球的所得均需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对其从境外取得所得且有扣缴义务人的,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请涉及跨境业务的纳税人高度重视上述提示,积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防范涉税风险,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税收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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