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出台两项重要监督制度

26.01.2016  15:28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保障公平公正执法办案和严格队伍监督管理,近期,厅党委制定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两个实施细则”分别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九种情形、需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的九种情形、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十种情形和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八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象涵盖省市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两个实施细则”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程序及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审核认定、责任追究进行了严格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按照启动、调查、决定、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并及时送达责任追究决定书。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自接到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关于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商法制、业务警种等部门,审核认定是否属于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并对有违纪情况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两个实施细则”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中央、公安部、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公安机关实际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是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书”,是防范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禁止令”。
人口、居民身份证及出入境办证情况表2016年9月-2017年8月
  户籍人口居民身份证及出入证办证情况表: Upload/2017/09/201709201128485290.公安厅
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分市州情况表2016年9月-2017年8月
  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分市州情况表: Upload/2017/09/201709201150579530.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