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8.08.2015  16:14

关于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拟对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予以规范。现逐条进行解读:

一、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长沙市城区范围内部分以省级收入为主体的重点税源企业(大型企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提供纳税服务,承担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全省省级地方税收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包含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全省大型企业地方税收管理。”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地税发〔2011〕29号)第四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大型企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的征收管理;提供纳税服务,承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省级收入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大型企业地方税收管理。

本条第一至三款直接引述上述规定,第四款系上述规定的自然派生。

第五款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9〕80号)“三、纳税服务……2、……;稽查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组织进行。……

二、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第八条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20%”。为规范核定征收,防范执法风险,我省对上述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2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

本条第二款系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对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以及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纳税人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等问题,进一步强调说明。

三、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确定

本条系解决应按照何种地点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纳税人存在经营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所在地分离的现状,纳税人统一在各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登记(依据见本公告第二条),登记所在地均为城市市区,而纳税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基本一致,多数分布在城区以外。显然,采用登记所在地规定的城建税税率统一按7%执行增加了纳税人负担也是没有依据的。我局拟在《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9〕80号)的规定“一、税款征收……4、城建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规定的税率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标准。所以本公告规定:“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经营机构所在地规定的税率执行”。

四、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

本条系解决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作出本条规定。

五、工作要求

本条系解决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文件作出本条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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