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5.04.2016  12:37
  •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的诉请保护作品(左)与侵权作品(右)
  • 乔辉诉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的案涉外观设计(左)与被诉侵权设计(右)
  • 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调研工作座谈会在长沙召开
  •       2015年,湖南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在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完善快速维权机制、充分适用新的证据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规范裁判、注重调研等方面发扬优良传统,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为全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675件,审结2465件。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82件,同比增长35.4%;民事二审案件193件,同比增长34.2%。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1864件,占64.68%;专利权纠纷案件244件,占8.47%;著作权纠纷案件671件,占23.28%;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03件,占3.57%。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3件,同比增长60.75%。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件。

    —— 探索精细化赔偿计算方式,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 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坚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赔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成本;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科学合理地计算赔偿数额;尽量依据所查明的侵权人的获利或权利人的损失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源头侵权等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在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诉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省法院根据权利人关于以侵权人获利认定赔偿的诉请,在查明侵权行为前后的营业额、权利人的营业收入和全国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后,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1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部支持。在邵阳湘里人家饮食连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长沙湘里人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在查明侵权人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根据其在广告中自述的加盟店数量、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费来认定权利人的损失,对权利人的80万元赔偿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 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综合适用证据规则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要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是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便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严格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鼓励并引导权利人积极举证,对于应举证能举证但不予举证的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探索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等制度,在查明侵权人掌握证据的便利条件的情况下,责令其披露侵权获利资料,若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诉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省法院在查明权利人确实有收集行为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事实后,向相关部门调取了侵权人近年来缴纳税款、开具税票的相关数据,以此数据作为侵权人的旅游营业收入额;同时充分考虑了证据的关联性,对权利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侵权人营业额的审计报告,在侵权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审计报告上记载的侵权前后的营业额作为计算诉请保护商标在侵权行为中的贡献率的依据,核减了非品牌带来的收益;并在侵权人经释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营业额中应予扣减的经营成本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提交的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关于全国旅行社年度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数据予以采信,以此作为计算侵权人经营利润的依据。最终按照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ד港中旅”品牌贡献率计算侵权获利,准确认定了因本案侵权行为应给予权利人的赔偿额。该案是权利人积极举证其赔偿请求得到全额支持的成功范例。

    —— 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及时维护市场主体合理的市场份额。 知识产权维权时长关系维权的有效性,实践中存在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况。全省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依法通过发布临时禁令,限制侵权人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缩短审理周期,对涉及季节性商品的案件、涉及企业存亡的核心技术案件等从快开庭、从速判决,及时有效维护权利人正当的市场利益。在程广森诉岳阳智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芦苇收割机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中,省法院考虑到芦苇收割市场的季节性特点,在开庭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后,第二天即作出判决并送达,为专利权人从侵权人手中夺回芦苇收割机市场及时提供了司法保障。

    —— 明确新的商业模式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做到对新商业模式的引导、保护和规范。 新的传播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引发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与时俱进。全省法院高度关注新形势下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创新的思维和方法解决新业态、新领域中遇到的新问题,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关于电视节目中以真人秀形式对动漫作品中动漫形象的模仿与舞台再现,是否侵犯动漫作品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法院在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判定作品侵权标准的同时,考虑到动画片中动漫形象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从涉案动漫角色的整体形象上进行比对,最终判定侵权成立,明确了模仿和舞台再现他人作品的范围。在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虽然认定被告利用网站销售原告正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认为被告在网站的网页设计上超出合理限度使用他人商标,让人误以为被告网站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关系,即使该网站上销售的是正品,被告的行为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明确了正品销售商合理使用商品商标的范围。在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赵汉葵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法院综合考察了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使用人的使用意图、其他市场主体使用标识(或游戏名称)的空间、现实市场格局下消费者的消费认知等因素,明确了法院应尊重游戏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独有的游戏名称与商标重合的市场现状,并应以该市场现状为基础来认定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 坚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从有利于保护出发行使司法裁量权。 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在法律存在裁量空间、法律适用存在多种可能或者在个案裁判中找不到具体法律依据时,行使司法裁量权以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做出有利于加强保护的选择。在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刘余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不应过于苛刻,当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完全列举时,应当从法律的精神、法理的精髓、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不轻易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以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诉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制定)第四十九条关于商标正当使用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具体的解释,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正当使用至少应当是合理、善意、描述性地使用,从而判定商标侵权成立。在乔辉诉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出发,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确定“监制商”的生产者身份,从而判定在产品包装盒上标注为监制商的湖南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在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诉樟树市利和德食品有限公司诉彭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省法院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综合考虑,将涉案被诉侵权的婴幼儿食品、保健品与“妈咪爱”婴幼儿药品认定为类似商品,对 “妈咪爱”商标进行了合理保护。

    —— 加强刑事制裁,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全省法院重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职能,依法运用各种刑罚手段,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升较快的情况下,全省法院依法适用刑罚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使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在熊伟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在秦兴才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在黄五华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判处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依法予以销毁;在王宝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法院判处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曝光和披露力度,在探索将恶意侵权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今年另行选取9个典型刑事案件向社会发布,分别是:黄小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熊伟、罗迪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林洪章、林少强假冒注册商标案,黄五华、吴志军、曹志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曹建余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李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谢章华、郭凤娇假冒注册商标、刘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王宝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戴建辉、谭正林、郭剑成、曾灿、曾庆文假冒注册商标案,秦兴才假冒注册商标、邓爱平、刘建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饶建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主体的协作选择,努力促成有条件和解的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基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市场转化目的性较强的特点,全省法院注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工作,从一般权利人依智力成果盈利目的出发,既尊重其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选择,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积极促成权利人和侵权人达成市场和解或协作,以实现智力成果的市场价值,达到权利人依创造盈利的目的。全省法院全年调解和撤诉知识产权案件1130件,调撤率达到45.84%。在周正(长沙市芙蓉区老杨明远眼镜店经营者)诉湖南省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中,周正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捷三系兄弟关系,周氏兄弟围绕“老杨明远”商标及字号在全国多个法院提起多起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纠纷持续二十五年之久,数个“老杨明远”商标被撤销,给该品牌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促进“老杨明远”这一中华老字号发扬光大,省法院立足于该老品牌发展的历史背景,引导当事人放弃争议,通过十余次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合作成立专门的品牌管理公司,专业经营和发展老字号品牌,实现知识产权品牌优势和效益最大化。

    —— 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 深入推进“三合一” 机制建设。受最高法院委托,湖南高院于2015年5月协办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调研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全国法院试点工作经验,分析了问题和困难,研究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计划和措施。湖南高院、长沙中院、长沙岳麓区法院、株洲中院和株洲天元区法院的“三合一”试点日见成效,株洲天元区法院已审结3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金额135.8万元。不断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娄底中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完善了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执法协作制度以及案件研讨制度、法制宣传制度等,探索形成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大合力。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继续推进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ADR中心建设,截至2015年底,该中心全年已成功调解案件100余件,社会效果明显;稳妥推进长沙岳麓区法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受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22件,确认18件。逐步完善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省法院在湖南法院微信公众号开通“知产天地”栏目,推送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和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及时便捷地了解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通过社区知识产权讲坛、庭审进高校、法官进课堂等方式增进学生、教师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的了解和认同;长沙中院、岳阳中院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为辖区内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运营、成果转化、维权、纠纷避免等进行交流会诊;株洲中院对苏泊尔、金利来、美的、七匹狼等大企业打假延伸至社区商铺的情况进行重点跟踪报道,向经营者进行合法经营的司法提示。

    —— 大力加强审判调研,努力破解知识产权司法难点。 开展专题调研。针对权利人集中维权多发的情况,对苏泊尔、美的、六神、七匹狼、金利来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商标侵权系列案开展跟踪调研,特别是对案件的数量分布、证据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侵权认定、赔偿数额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的发展规律和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引导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参与并完成国家和省级重点课题调研。省法院完成了2014年省知识产权软科学重点课题《湖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实证研究》结题工作,该课题分析了全省法院2010年-2014年4178份裁判文书,设计了117项统计指标,对权利人维权方式、举证能力、诉请类型、胜诉率以及赔偿数额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决策依据;申报了2015年省知识产权软科学重点课题《专利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研究》并完成初稿;指导长沙岳麓区法院开展《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并成功申报最高法院《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司法调研重大课题;指导株洲中院研究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地方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醴陵瓷器产业为样本》。长沙中院完成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调研课题《近五年长沙知识产权诉讼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

    —— 不断强化业务学习和指导,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省法院高度重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法律更新步伐,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法官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2015年4月8日-10日,省法院举办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省各中级法院、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分管院领导、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全体法官共140余人进行了为期3天的业务培训。加强与高校学界的交流,利用“双千计划”契机,通过座谈会、研讨会、联合课堂等形式,与中南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就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案例发掘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定期编发《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以案例形式下发给下级法院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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