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依法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与建设

13.08.2015  11:57

湖南乡镇财政30周年巡礼(一)

依法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与建设

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郑建新

  编者按:

  乡镇,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是国家政权的基石。乡镇财政,则是乡镇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财力基础。

  今年,是湖南乡镇财政设立30周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也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30年来,湖南乡镇财政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哪些保障作用?《条例》对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民生政策作出了哪些新规定?我省将如何依法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与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条例》?从今天起,本报推出“湖南乡镇财政30周年巡礼”专栏,敬请关注。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进展,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条例》的施行,将为我省规范乡镇政府财政行为、提升基层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乡镇是国家政权的基石,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财力基础。正因为担负着保障乡镇政权正常运转履职、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民生政策的重要任务,乡镇财政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000年1月15日通过的原《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为保障我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乡镇财政运行环境和方式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比如,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的各类农业税费被取消,大部分乡镇失去了稳定的自主性收入来源。相应的,乡镇财政工作的主要内容由征收管理农业税费向落实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方面转变。此外,随着财政省直管县、“乡财县管乡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的推行,乡镇财政运行方式发生了重大调整。这些变化的产生,使得原《条例》的立法背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条例》同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此,我省于2012年10月正式启动了原《条例》修订立法进程。经过2年多的立法准备,2014年11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条例》,就是为了强基固本,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对于构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树立基层政府和财政部门务实为民清廉良好形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是《预算法》修改后,全国率先出台的规范乡镇政府财政行为的地方性法规。随着修订后的《条例》于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省进入了依法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与建设的新常态。

  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涵

  《条例》共7章43条,对乡镇基本财力保障、预决算管理、资金监管、资产债务管理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规范,内涵十分丰富。

  保障责任更明确。针对我省部分乡镇政府收支矛盾大、运转艰难的实际情况,《条例》首次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预算管理更规范。为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条例》关于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的规定,是我省探索强化乡镇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

  资金监管更有力。加强对到乡村的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条例》赋予了乡镇一定的监管权限,要求其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实施监管。特别是对于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资产债务管理更严格。资产债务管理是乡镇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条例》增设了专门章节对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为防止乡镇新发生债务,《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服务“四个全面”协调推进为总目标,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找准工作方向,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我省乡镇财政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稳步提高乡镇基本支出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督促县级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大致适应的原则,建立对乡镇的基本支出保障机制。省财政要通过创新考核手段和方式,实施奖励补助政策,强化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稳步提升乡镇基本支出保障水平,释放乡镇强管理、谋发展的活力。

  全面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核心。切实提升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关键是要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要指导和帮助乡镇财政建立健全预算基础数据库,科学测定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统一乡镇预算编制规程,建立标准化的乡镇预算管控机制,形成按制度管钱、管事、管权、管人的具体办法,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融入到工作流程中。

  深入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要按照《条例》授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实施监管的优势,深入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完善全过程监管机制,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流程,努力确保到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高效、规范、安全管理和使用。

  严格规范资产债务管理。当前,乡镇一级的资产债务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要建立健全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资产购置审批、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处置报废等具体办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要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鼓励化解存量债务,严格控制发生新增债务和违规担保。

  切实强化基层财政能力建设。继续开展标准化财政所创建活动,带动乡镇财政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建立制度化、长效化的乡镇财政干部培训机制,不断提升乡镇财政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完善内控机制。定期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财政机构和乡镇财政干部,建立乡镇财政干部交流和优秀人才选拔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与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乡镇财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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