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旅游法实施办法立法听证 预计年内出台

10.09.2015  21:37

  今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湖南省旅游局在长沙召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听证会。就立法中的有关条款和制度设计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旅游局副局长尚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郑友出席听证会。听证会由湖南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肖自裕主持。来自社会各界的旅游专家、学者参与听证会,涵盖律师、博士、旅游质监员、导游等等各行业。

  记者翻开“草案”,文中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条款做出了具体的条文规定,包括“景区最大承载量”、“游客不文明行为”、“导游服务”等近期热门话题的制度设计。听证会上,各界人士纷纷建言献策。其中旅游法规制度的细化明晰是被提及最多的一项,“零负团游”、“虚假宣传”等如何定责多次提及。

  同题报道: 湖南《旅游法》实施办法立法听证预计年内可出台

  湖南日报9月9日讯(记者梁兴)上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在长沙举行立法听证会,来自景区、自驾游协会、旅行社、交通运输业、高校、媒体、法律界的11位听证代表对《办法(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预计年内可以出台实施。

  据记者了解,在《办法(草案)》中,网络旅游、非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包括滑翔、跳伞、蹦极、滑索、漂流、户外极限等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将首次以法规形式被纳入监管;零负团费模式、强迫、诱骗旅游者购物等屡见不鲜的“行业潜规则”也被点破。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旅客个人信用或受损

  《办法(草案)》中提出,旅游者应当依法文明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应尊重旅游目的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游览秩序和安全文明警示。

  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记录相关信息,报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零负团费”模式控制

  串通购物场所欺诈旅行社要担责

  《办法(草案)》明确提出要控制“零负团费”模式,旅行社委托地接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业务,应当支付地接社接待和服务费用。地接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承接委托业务。

  旅行社导游、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不得强迫、诱骗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退换、索赔事项。旅行社与购物场所串通欺诈或者从旅游者购物中获取提成回扣,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与购物场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风险旅游项目

  未获许可不得经营经营者必须购买保险

  《办法(草案)》指出,经营滑翔、跳伞、蹦极、滑索、漂流、户外极限运动等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

  同时,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与人员,投保高风险旅游责任保险。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游者安全防护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景区达到最大承载量时

  应及时疏导分流旅客

  马上就是“十一”黄金周旅游旺季,不少景区又将陷入“人山人海”的困境,如何合理调节景区人流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行业标准《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于4月1日起实施。《导则》要求,景区应结合现有法规政策和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理论与经验相结合的方法核定最大承载量,予以公开发布。

  这一点在《湖南实施〈旅游法〉办法》(草案)中得到呼应。第十七条指出,景区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景区承载量计算导则和景区所属类型及重点景点特殊性,结合空间、设施、生态、心理、社会承载量等多种因素,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景区管理部门核定。

  景区经营者应实时监测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疏导分流、预警上报、特殊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旅游者流量。

  景区经营者不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景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

[编辑: 周佳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