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整合专项资金治理环境

24.03.2016  08:36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3月22日下发《关于整合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治理促进产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相应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六大类环境治理项目。

  根据《通知》部署,2016年至2017年我省将选择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良好生态湖泊水域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土壤污染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六类环境治理项目进行试点。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要求,对纳入试点的环境项目引入第三方治理。

  整合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环资金。主要为发改、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的涉环资金。重点整合以下资金:发改部门的重金属污染治理等资金;环保部门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等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等;农业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具体操作中,每年1月,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发布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指南,建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库。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公开发布环境治理采购项目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中标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其签订相应环境治理协议。

  每年年底,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本年度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地方政府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污染项目治理;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全额收回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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