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12个县(市区)试点
本网11月13日讯 近日,由湖南省司法厅、财政厅印发《2014-2015年湖南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根据该《方案》,湖南将于12月底开始在全省6个市州,12个县(市区)正式开展为期1年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试点工作。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购买、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法律援助机构。承接主体除需具备“依法独立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七大资质条件外,为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案》还规定:承接设区的市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所内专职执业律师人数不少于10名;承接县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且所内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5名。
《方案》还明确了购买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内容除《刑事诉讼法》、《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具体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外,还包括12348法律援助咨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接待、派驻信访机构及其他党政机构接访、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及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及其他与法律援助服务有关的事项。
此外,《方案》明确了购买服务价格。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积极性,湖南提高了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补贴标准,具体为:刑事诉讼案件按照不同诉讼阶段确定:侦查阶段每件1000-2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000-2000元,审判阶段每件2000-4000元;民事诉讼案件每件1500-6000元;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每个工作日200-4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各地实际执行标准的2倍。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及其他与法律援助服务有关的事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服务价格。
《方案》明确了购买服务流程。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应遵循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基本流程。同时,《方案》规定:对于纳入政府购买程序的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及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