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今年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28.12.2016  18:01

长沙县江背镇走马峡采石场造成林地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被本土环保公益组织“绿色潇湘”起诉——

湖南今年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记者 曹娴

12月19日,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潇湘”)终于接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在此7天前,“绿色潇湘”向长沙市中院递交了一份环境民事公益起诉书,起诉被告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赤霞走马峡采石场(以下简称“走马峡采石场”)、陈某、吴某破坏生态环境。

这是今年我省立案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新修订《环保法》实施2年来我省第二例环境公益诉讼。

采石导致林地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我们早在今年1月份就接到了长沙县志愿者的举报消息。”“绿色潇湘”工作人员彭武告诉记者,志愿者称位于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的走马峡采石场存在严重的毁林问题。“绿色潇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随即赴当地调查,后来也数次前往实地拍照取证。

起诉书显示,“绿色潇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依法承担原地恢复其破坏的44.09亩林地植被的民事责任,如在3个月内未能恢复或无法恢复,则依鉴定结果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以及承担该案相关的调研取证、评估鉴定、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彭武介绍,起诉书中提到的林地破坏面积,是以今年8月长沙县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

据悉,走马峡采石场从2008年开始经营。今年8月,长沙县检察院指控走马峡采石场法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长沙县法院提起公诉。

这份8月26日下发的判决书显示,2008年至2014年8月期间,走马峡采石场在2010年10月经长沙县林业局批准临时占用林地面积0.32公顷,有效期两年。但采石场在矿石开采作业中,超出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许可面积,非法占用农用地23.83亩,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并造成林地毁坏。2014年10月后,被告人陈某另与人合伙,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形下,再次扩大占用林地面积进行修路、取土等非林业生产活动,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损毁。

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走马峡采石场两次占用林地共计44.09亩,上述林地均于2011年被划为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过审理,长沙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彭武介绍,12月8日,志愿者前往走马峡采石场调查,矿区内大量林地和植被遭到毁坏的情况并未得到改善。

绿色潇湘”今年获得

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12月27日,记者在“绿色潇湘”的办公室看到了长沙市中院对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通知书。在工作人员彭武的手上,还有一大叠为此次诉讼准备的资料。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绿色潇湘”副秘书长孙成表示,根据新修订《环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绿色潇湘”在长沙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已满五年,且无任何违法记录,在今年9月正式具备了发起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

然而,在“绿色潇湘”起诉走马峡采石场、陈某、吴某环境公益诉讼案之前,我省仅去年有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我省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如预想地“井喷”。

发起这场环境公益诉讼,对“绿色潇湘”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专业评估鉴定机构的支持。”彭武说,起诉书中,我们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进行了一个初步估算,是以新《环保法》实施后国内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去年发生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为借鉴、参考的依据。后期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应该要有一个第三方机构对生态损害赔偿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鉴定。

打官司需要钱,而公益诉讼的赔偿款项一般都是用于案件涉及的生态环境恢复或当地的生态环保公益事业,环保公益机构依法不能从案件诉讼中得到经济利益。为此,“绿色潇湘”向长沙市中级法院申请了缓交、免交诉讼费用。彭武说,调查取证等各种办案经费也不少,我们必须先自己承担。

法律专业方面的支持也很重要。”孙成介绍,案件内容已向长沙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并递交了请求支持起诉申请。未来,我们期待环保公益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公检法机关能形成合力,开拓湖南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