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涉“伪基站”诈骗案

16.11.2015  16:54
   湖南法院网讯   (尹吉文 赵映红)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区城正街道桃园社区巡回审理了一起涉“伪基站”诈骗案,法庭进行了当场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城正街道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共50余人参加旁听。

  据悉,从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湘潭街头粘贴“婚外情调查”的小广告,以为他人进行婚外情调查为名,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湘潭和黄某某一起进行诈骗,为此,被告人胡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伪基站”,和被告人黄某某一起用“伪基站”在湘潭、长沙、株洲、怀化等地大量发送“低息贷款”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以先付利息、保证金等方式向黄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两人共计骗取被害人卿某某、詹某某、黎某人民币13800元,所得赃款由两人平分。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阳某某来到湘潭向黄某某、胡某某出资3200元,分摊“伪基站”的购买费用,并和黄某某、胡某某一起通过“伪基站”对外发送办理“手机复制卡”的诈骗信息,三人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人民币15100元,所得赃款由黄某某、胡某某、阳某某三人平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阳某某三人的家属向湘潭市公安局退缴赃款34900元,退缴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六位被害人。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案指控第二、三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赔,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