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池承包起纠纷 法官现场调解化矛盾
19.12.2014 19:2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2年,安乡县某乡村委会将村属企业的11亩渔池与原告郭某签订渔池承包经营期限为11年的合同,郭某自主经营2年后,将承包村委会的11亩渔池与自己开挖的渔池一并转包给被告黄某经营使用,双方口头约定黄某使用期限至郭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租赁期限为止,郭某收取了黄某的租赁费,后渔池一直由黄某使用至今。郭某之后与安乡县某乡村委会续签延包合同,并向村委会缴清承包款。郭某在承包期满前一年好几次口头通知黄某到期腾退渔池,但是黄某以多种理由拒不腾退。在双方僵持下,郭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腾退渔池,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认为调解好该案,既有法律后盾、也有事实基础。曾多次驱车下乡给当事人做工作。12月16日,承办法官到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讲解法律相关规定。通过法官多次努力,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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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2014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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