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毒被抓“终结”入室抢劫十三载逃亡

20.05.2016  12:31
   湖南法院网讯   (邓杰) 十三年前,王某某伙同他人入室抢劫后一直逃亡在外。2015年10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近日,澧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02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某(在逃)、崔某某、熊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后,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生波、陆某某进入澧县桃花滩宾馆三建公司宿舍范某某家,对范某某及其女儿、母亲周某某采取捆绑、胶带封口、持刀和假枪威胁等手段,在范某某家搜得现金4100元、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链1条、海尔手机1部及存额2.6万元活期存折1本。黄某某威逼范某某交出存折密码后,崔某某、熊某某于当日上午8时许在澧县工商银行取款2.5万元,尔后打电话通知王某某及陆某某离开范家。为防止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王某某及陆某某离开前又让周某某吞服麻醉药丸后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及同伙共抢得现金及财物价值计37 900元。

  2015年9月至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4次给李某某、廖某某、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5粒约0.67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89克,获赃款1300元。2015年10月17日王某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收缴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约0.27克及甲基苯丙胺1.06克。被告人王某某共贩卖毒品4.895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入室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本案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王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