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省级消协组织因进行比较试验成被告案件宣判

21.09.2016  22:11

      日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对天津市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天津市消协)“名誉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消费者协会所做的比较试验是履行其公益性职责的具体表现方式,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因消协比较试验行为受到损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第一起省级消协组织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的案件。

        据悉,2013年以来,天津市消协相继开展了葡萄酒、空气净化器、蔬菜、不粘锅、粉丝、文胸、儿童护肤品、T恤衫等多项比较试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去年5月至9月,天津市消协开展了第二次蔬菜比较试验,工作人员和“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随机购买3类(常规/绿色食品/有机)31件蔬菜,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进行检测。

        本次蔬菜比较试验总体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和芹菜2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不认可比较试验结果,认为天津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市消协侵犯其名誉权。

        蓟县人民法院认为,消协所做的比较试验,是其公益性职责的具体表现方式。消协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购买了多家蔬菜产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消协对检测结果并未做任何修改,没有使用贬低性语言的行为,没有对原告产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原告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因被告的上述行为受到损害。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天津市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本案是省级消协组织第一次、全国消协组织第二次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2003年7月,中消协曾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3家电脑企业起诉中消协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报告侵害了其名誉权,北京市一中院最终裁定中消协胜诉。

        “比较试验”是消协组织为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的第一项公益性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一项工作。比较试验工作仅对样品负责。“新消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一书中明确指出,(消协组织)“通过比较试验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同类商品的比较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有关商品的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选择。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会长兼秘书长张正表示,比较试验工作的出发点是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客观的商品信息,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同时,比较试验发现某些商品存在的问题,无疑会触动企业的利益。希望企业能够以闻过则喜的态度,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从供给侧满足消费者需求。

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