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长期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弃婴(儿)落户政策

23.09.2017  09:04

湖南规范长期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弃婴(儿)落户政策

可依托公办福利机构落户安置

长沙晚报讯(记者 匡春林)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该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就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落户工作进行规范。根据规定,今后,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内部及部门之间的相关户口申报材料转递工作制度,明确由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救助管理机构内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的户口,坚决避免多头申报、多次申报等现象。

据介绍,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即经民政、公安审核,超过6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并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的受助流浪乞讨人员(不含境外和港澳台受助人员)。弃婴(儿)是指: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养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

根据规定,今后,这类群体在确定落户名址时,需经各地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协调沟通。依托当地政府设立的、具有集体户口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分类分流安排符合条件的受助流浪乞讨人员到指定机构落户安置。未成年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落户在儿童福利机构。

当地无公办福利机构或公办福利机构床位资源不足的,可依托县级以上救助管理机构,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落户后可委托其他民办福利机构对落户人员进行供养。当地既缺乏公办福利机构资源,救助管理机构又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申报设立集体户口的,要依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机关的集体户口,组织实施受助流浪乞讨人员落户申报工作。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均不得落户民办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