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加强弃婴收养管理工作

12.01.2015  19:29

  为更好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和《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精神,切实保障被遗弃婴的合法权益,促进弃婴的身心健康成长,洪江市对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更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归口管理。确定市民政局是弃婴收养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社会福利院是全市唯一有权接收弃婴的政府指定福利机构,禁止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或擅自处理弃婴。

  二、落实部门职责。规定民政、公安、财政、妇联、卫生、计生、宗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应履行服务、监督职责,界定责任义务。

  三、规范条件程序。对接收和收养弃婴的条件、程序,严格按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约进行,细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制定统一的证明和表格,使接收和收养弃婴工作制度化、正规化、法制化。

  四、加强组织协调。要求各级各部门统一协调,深入实际,了解实情,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检查民办养育机构、深入寄养家庭察看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了解弃婴生活学习的真实情况。

  五、鼓励爱心捐赠。除财政保证每年按比例递增弃婴工作经费外,还鼓励市慈善会、红十字会、志愿者团体等公益组织及社会各界为弃婴捐献爱心、捐款捐物,对弃婴进行心理疏导和抚慰,提升救助保护工作质量,确保弃婴能健康、快乐、幸福成长。

  两年来,洪江市社会福利院共收养弃婴16名,办理家庭寄养弃婴24名,弃婴救助率达100%。(向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