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结伙流窜盗窃多起 三男子均获刑

16.07.2015  21:17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三人结伙流窜盗窃案,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假车牌号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与被告人李某某流窜至洪江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实施入室盗窃三起;9月5日,二人又驾驶该车至芷江侗族自治县入室盗窃一起;9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该车与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来到郴州市桂阳县,并于次日下午,三名被告人又入室盗窃一起。9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在郴州市王朝大酒店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因自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却欲不劳而获发横财,结伙流窜多地实施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且三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其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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