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03.04.2015  19:35
  湖南法院网讯 恶意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甚至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指令书不屑一顾,此类恶意欠薪的行为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殷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据了解,这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本案被告人殷某某承包了津市新城商贸广场A区1号写字楼,1-4号商住楼及7-12栋住宅楼的所有木工装模、拆模分项工程。随后,殷某某雇请了30余名木工在工地施工。2014年端午节后,殷某某以工程承包价过低、工程亏本为由拒绝支付木工工资,至8月底,共计拖欠31名木工工资款共计301480元。后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向殷某某下达了《限期支付工资指令书》,殷某某接到指令书后,不仅不支付木工工资,还逃匿至岳阳湘阴县,期间多次拒接电话并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津市人社局遂将该案移交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津市法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承办法官表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生产中都要信守承诺,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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