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12.06.2016 15:4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于某是某水泥公司的员工,2012年即进入企业工作,兢兢业业,踏实肯干,公司领导颇为满意,日常工资收入也维持在月均5000元左右的较高水平。由于近些年水泥行业竞争激烈,为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水泥公司又悄悄将计费基数,职工的工资数额人为降低申报,从而每年节约出一大笔工伤保险费的支出。
2015年4月于某工作中不慎受伤,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的工伤伤残。工伤保险部门按照水泥公司申报的于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2252.75元,相较于某真实的月平均工资收入5000.14元的基数计算,于某从工伤保险基金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款共计46705.63元。于某不服,向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水泥公司补齐上述差额,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于某的仲裁请求。水泥公司认为,公司参保了工伤保险,职工受伤就应工伤保险基金全部承担工伤保险金,遂不服仲裁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法庭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在法庭调解阶段,主审法官详细认真对各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重点为水泥公司解读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来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规定,如果公司当初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数额,将不会产生现在由公司背负工伤保险金差额的责任,促使企业认识自己的不当做法,只是捡到保险费的“小芝麻”,却丢掉保险金的“大西瓜”。同时又对于某晓之以情理,让于某也充分体会当前不景气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难处,于某遂自愿作出放弃今后要求水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承诺。最终促使案件达成由水泥公司15天内给付于某4万元工伤保险金差额补偿,双方不再为劳动关系产生新争议的调解协议。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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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201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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