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4.12.2016  00:36

  湘检网迅(通讯员 谭雪梅 谭卫华)近年来,泸溪检察院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据统计,2015年以来,该院案件管理中心共接待辩护律师侦查期间会见申请6次,阅卷申请67次,安排阅卷67次,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证据材料申请1件次,调取收集证据、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1次,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情形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1件。

  “一站式”服务模式,对接律师服务平台。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严格落实最高检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改变原来的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多头接待律师的模式,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对外接待,以“行使权利找案管”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保障律师权利。同时,认真履行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2015年以来,本院从未受理过律师控告本院办案部门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件,受理律师控告公安部门阻碍其行使会见权利1件,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纠正意见1件。

  “当天受理,三天内答复”保障律师会见权。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嫌疑人的,及时审查答复,侦查终结前,应当至少许可辩护律师会见一次。2015年以来,本院共受理的6件自侦案件侦查期间会见申请,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均在当天受理,办案部门均在3天内审查答复,同时,在侦查终结前书面通知辩护人其会见权利。例如:在2015年田某某受贿一案侦查过程中,辩护人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会见、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当天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并告辩护人。同时,在本案侦查终结前一个星期,通知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自主选择阅卷方式,保障律师阅卷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当天安排阅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案件管理部门将诉讼案卷材料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并同步到律师阅卷系统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律师可以自主选择阅纸质卷或电子卷。同时,律师还可以电话、网络、微信、QQ等多形式预约、表达诉求,我院提供打印、复印、扫描、光盘刻录、电子卷宗拷贝等多种方式安排律师阅卷,更好的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2015年以来,本院共受理律师阅卷申请67次,制作电子卷宗487册,安排律师阅卷67次,其中阅纸质卷55次,电子卷12次。

  积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律师辩护权。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都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诉逼供等违法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保证合理意见被采纳。对于本院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公诉部门均书面听取辩护人意见,依法采纳合理意见。例如:2016年,在审查起诉宋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公诉人书面听取了辩护人辩护意见,采纳了关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意见,将量刑从4-5年减到3-4年,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缓刑的权利。2015年以来,本院公诉部门共听取辩护人意见216次,依法采纳辩护意见112条。

  “利用网络,邮寄光盘”提供全方位服务。充分利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这四大平台,最大限度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对不能及时安排阅卷或外地律师不方便当地阅卷的,本院还可以邮寄送达加密的刻录光盘。例如:陈某、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该案案情复杂,仅公安侦查卷就有27册,2016年5月12日,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律师到本院申请阅卷,因当天办案系统故障,且承办人外出办案,当天无法安排阅卷,李律师又系长沙人,要坐最后一班车回长沙,于是本院案管部门在留下辩护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后,让辩护人先行赶回长沙,在第二天系统恢复后将27本案卷加密,刻录成2张光盘,邮寄送达给了辩护人,并短信告知。据统计,2015年以来,本院共网上受理辩护与代理预约1件,刻录电子光盘8次,邮寄送达光盘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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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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