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2.04.2016 12: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11月3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谢某驾驶电动车带着自家饲养的狗经过丹洲乡丹砂村某十字路口时,被告李某饲养的狗(该狗原为流浪狗,后经被告实际饲养)扑向原告谢某,致使原告受惊摔倒在地。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共支付各项医疗费共计16819.33元。原告出院后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并经丹洲派出所、丹洲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喂养流浪狗后,已经形成实际饲养关系,应对其饲养的狗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原告谢某驾驶电动车并携带自家饲养的狗时亦未对该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其经过被告李某住所附近时,被告李某所饲养的狗扑向原告谢某,造成原告谢某受惊并摔倒在地。故对于本案原告受伤及其损失,原、被告均负有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谢某支付赔偿款8409.67元”的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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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1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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