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后 郴州市首份人身保护令签发

06.05.2016  16:01

  4月29日,北湖法院发出(2016)湘1002民保令1号裁定书,并将其第一时间送达给申请人廖某和被申请人廖某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郴州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廖某和廖某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和矛盾。2015年廖某辉殴打廖某,将其右眼打伤。

  3 月18日,廖某来到北湖法院,提起与廖某辉离婚的诉讼请求。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法官当场予以立案。收到应诉通知的廖某辉坚决表示不同意,一再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对廖某及其亲属骚扰、谩骂和侮辱威胁,并扬言“你绝情我无义,我要你死得好看”。4月9日晚,廖某辉将申请人廖某父母家的门、窗砸坏。

  4月26日廖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报警案件登记表、短信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

  北湖法院查实申请人廖某的事实和理由,结合其提供的短信、通信记录等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4月29日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为确保保护令的有效实施,该院于当日将裁定书送达至被申请人廖某辉手中,并向他释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和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被申请人廖某辉表示将好好学习法律,不再骚扰、恐吓、谩骂及侮辱。(通讯员 朱锋云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