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法院周刊》:“药驾”酿惨剧 法官倾心解矛盾

02.12.2014  11:36

      http://www.efaw.cn 2014-11-26 23:06 来源:法制周报-湖南法制新闻网
      “感谢胡法官挽救了我们家庭!” 10月12日,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谢某峰顺利领取剩余执行标的款项,紧握着法官双手说道。
      2014年1月14日下午,匡某驾驶中型客车与孙某驾驶的低速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车上乘客谢某等十余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双峰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匡某在行车前服用了感冒药,且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负全部责任,十余名伤者均不负责任。原告谢某因伤致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了日常生活能力,呈植物人生存状态,仍未痊愈,据法医鉴定其后续治疗每天的医疗费用高达2000余元。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3月1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谢某峰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30万元。该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胡笑男果断决定先去原告谢某住院的娄底市中心医院看望,了解其伤情,因当时谢某的伤情尚未稳定,无法就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因此不能确定其损失,但治疗已花费48万元,被告匡某家东凑西借仅支付16万元,谢某家属情绪十分激动。经了解,匡某所驾驶的中巴车投保了乘客座位险,保额30万元。承办法官组织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相关领导对谢某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该公司发送了先予执行裁定书,七天后,30万元人民币顺利送到谢某家属手中。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积极主动对匡某作调解工作。法官走访了该中巴车所在车队,了解实情后,督促法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谢某的伤情进行了司法医学鉴定,并迅速组织双方开庭。经开庭质证,审核认定谢某自2014年1月14日伤后至2016年6月4日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523219.56元。两年之后,可能发生的费用还不能估量。
      面对如此巨大的损失,若只简单进行裁判,法官在送达裁判文书后即可案件报结,但留在双方当事人心中的结没有解开,矛盾将会因判决书的送达而更加激化。法官一次次对双方当事人及来劝解的亲友作详细地法律规定解释,劝导双方只能以“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原则来处理好这个案件。通过大小数十次的调解,裁定,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匡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人民币102万元,原告谢某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及其他诉讼请求。(通讯员 胡笑男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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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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