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司老总帮助他人非法集资被诉获刑

14.12.2016  00:36

  

  湘检网讯(通讯员 吉群芳)河南一公司明知他人是非法集资,还提供公司证照及基本账户,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近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柴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河南伊川县的柴某系洛阳旺达铝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4、5月期间,沈某(已判刑)找柴某商量,表示要以洛阳旺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外地进行融资,融资款到了洛阳旺达铝业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上以后,柴某可以使用,但要支付利息。柴某知道沈某是在外地非法集资,但仍同意沈某的要求,将洛阳旺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韩孝格的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及公司在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账户账号提供给了沈某。

  2014年5月底,沈某开始以湖南丰鑫投资担保公司为担保方,洛阳旺达铝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方,在株洲地区非法集资。2014年5月至8月期间,分别有吴某等22人共计436.79万元集资款先后汇入洛阳旺达铝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其中柴某截留77万元,余下集资款以现金、支票等形式分别取出或转账给沈某。

  2016年1月22日柴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柴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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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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