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男子盗窃财物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诉

07.11.2014  17:40
  红网沅陵11月7日讯(通讯员 张清彦 陈俊龙)孙某,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11月5日被湖南省沅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1983年11月26日,孙某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表现突出减刑于1993年1月提前释放;1993年4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2月2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7月3日因犯脱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与原判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一年二个月零九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2008年2月1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2013年6月12日至10月31日月期间,孙某在沅陵县城内22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38782元。2013年七八月份一天,被告人孙某冒充沅陵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得到邓某某信任后以帮助其向外贸局办理退休金为由,骗取其现金2500元;2013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孙某冒充沅陵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得到付某某信任后以办低保为由,骗取其现金2000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且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