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致使汽车致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被判赔

26.10.2015  18:1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范先生为自己所有的奥迪小车在安乡县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其司机在暴雨天行驶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理赔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范先生保险金88800元。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12日,范先生在安乡县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15年5月27日,范先生聘请的司机在暴雨天涉水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广播局十字路口时,车辆抛锚,动弹不得。范先生得知后当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后发现是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其后,范先生花费拖车费、清洗费及发动机维修费等共计88800元,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损坏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赔。范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均无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部分包含了“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但同时在“责任免除”部分又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可见,在同一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在暴雨中涉水行驶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损坏是否属于保险免赔范围存在不同解释。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机动车发动机进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原告投保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所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赔偿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所支付的拖车费,属于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条款中所称的”合理施救费用“,故依约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范先生保险金88800元。

  【法官提示】

  市民在投保时,要特别留意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的条款(一般体现为加黑加粗字体或特别约定部分),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对这些条款内容予以解释说明后再签名,以免出险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时,应认真解读保险责任条款,在发现存在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意思相反的解释时,可以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仍拒赔时,可以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