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公布

27.06.2018  15:45

  湖南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公布

  2020年城市“气质”优良率超83%

昨日,长沙空气质量良好,在长沙火车站广场,湛蓝的天空中朵朵白云随风飘动,市民纷纷拿起手机拍照,记录美好时刻。长沙晚报记者 邹麟 王志伟 摄影报道

  长沙晚报讯(记者 彭玮蔚 朱敏)日前,省政府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至2020年湖南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与2017年相比,全省重污染天数减少37天以上,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398万亩。长株潭以及传输通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洞庭湖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成效显著。

   实施长株潭等地区大气同治工程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锲而不舍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加强长江岸线专项整治,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着力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实施长株潭等地区大气同治工程,大力推进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狠抓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推进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强扬尘污染治理,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推进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强重金属风险管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管。

  环保不作为、乱作为将终身追责

  《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贯彻落实情况也将纳入督察重要内容。实行环境监察专员制度,驻点开展环保日常监察和重点督察工作。

  同时将制定实施相应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绩效评估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县及相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环境事件多发以及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至2020年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

  力争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40μg/m3以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83%以上;郴州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吉首市等城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都较2017年下降9%以上。

  至2020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3%。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0.1%、10.1%以上,洞庭湖区总磷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至2020年,湘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以内;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48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新增40万亩,对9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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