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宣判首例“隔夜醉驾”案

01.07.2016  16:02
  湖南法院网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渐渐成为共识,但曹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头一天晚餐喝酒,第二天上午开车仍被查出醉驾。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隔夜醉驾”案件。

  2016年2月19日晚,曹某在家饮用52度的白酒约6-8两。次日上午8时许,曹某驾驶小轿车外出办事,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有效路面,撞到道路右侧的树木。车辆受损后,曹某继续驾车前行。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将曹某及其驾驶的车辆查获。经检测,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29.61mg/100 ml,属醉酒驾驶。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江永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工作生活中,喝酒在所难免,但酒后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适宜开车呢?这个问题确实很难明确,因为判断酒驾、醉驾并不是以酒歇时间长短、驾驶人的酒量和驾车时的意识状态为标准,而是有硬性的数字指标,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医学专家指出,酒精在人体中一般消散时间为10—20小时,24小时后则会达到正常,但由于个体在年龄、体质、解酒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人需要的时间又不一样。因此,饮酒后超过20个小时再开车才是科学、稳妥的。 来源:江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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