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回龙圩法庭向家庭暴力说“不”

04.03.2016  12:55
   湖南法院网讯   (黄谦和) 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回龙圩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被告长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法庭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法庭以生动的事实、良好的社会反响和法律效果,支持了《反家暴法》的实施。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在江永县桃川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小孩。婚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杨某于2001年以李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的劝说,李某写下保证书表示愿意悔改,杨某撤回诉讼。时隔不久,李某旧病重犯,又多次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杨某于2014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杨某没有保存家暴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05年的一天,杨某又一次因家暴受伤,杨某即时向派出所报警并到医院治疗。这一次,由于证据确凿,加上杨某多次起诉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法庭判决杨某与李某离婚。 来源:江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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