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来长解读新《行政诉讼法》

20.04.2015  11:05

  江必新。长沙晚报记者 朱敏摄

  长沙晚报记者 朱敏

  5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对政府法治建设提出了哪些新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如何有效应对?……在昨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和精髓进行了解读。

   新变化:“民告官”门槛降低,监督力度加强

  新《行政诉讼法》总条文从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仅30条沿用旧法,73条为新增或修改,不仅突出了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也降低了“民告官”的门槛。

  “权力不受监督就会被滥用,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新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要接受的外部监督范围更大、几率更高、强度更大。”江必新介绍,新法实施后,受案范围从原来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8大类增加到12类,百姓可以口头起诉,一般起诉的期限延长到6个月,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管辖权可以上移,法院也可以跨区域管辖……这诸多变化都意味着,百姓的起诉障碍逐渐消除,起诉门槛大大降低,可以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

  “告官不见官”曾让办案法官颇感无奈,对此,新法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仅可缺席判决,还可公告情况,并提出司法建议,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分。而对于判决生效,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从现行的“罚单位”变成“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相关负责人处以每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的,直接拘留责任人。

   支高招:不触碰法律红线,加强依法行政

  “对于政府机关来说,最关键的应对是在思想上认真对待,最现实的应对是在被告时有效应诉,最根本的应对是在平时坚持法治行政。”江必新认为,行政机关应认真对待法治、权利、权力和监督,不突破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充分有效地行使被告权利、履行被告义务,依法争取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得到支持,主动、及时、有效地履行生效裁判。

  “高压锅总要留个眼透气,不然会爆炸。官与民有矛盾也要及时化解,避免负面情绪持续酝酿发酵。”江必新认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力争通过行政赔偿、补偿等及早调解,不仅能节约成本、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事态恶化、降低负面影响。

  “善战者不战,最根本的应对还是平时坚持法治行政,维护政府良好的法治形象。”江必新表示,为官必须有所为,行政机关应防止不作为、缓作为、不适当作为;依法客观公正适当地行使职权,防止越权和权力滥用;建立合法科学理性公平的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使依法行政落地生根;切实发挥行政异议、行政复议、行政监察机制,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真正构建和谐社会。

   话长沙:争做更好表率,推进“依法治市

  “长沙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尤其在去年出台了国内首部规范政府法制工作的规章——《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还荣获了‘中国法治政府奖’,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高效开展和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江必新充分肯定长沙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探索。

  然而,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建设的更高期待、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更迫切需要,长沙作为中部地区中心城市,理应争取更大作为、做出更好表率。

  江必新建议,长沙可利用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对现有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法治评估体系,不断创新方法和渠道,处理好法治改革与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将“依法治市”落到实处。

  【人物名片】

  江必新,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曾任湖南省高院院长。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等多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