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法、乡、村”合力调解婚姻案

10.11.2015  12:24
  湖南法院网讯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原告曹某与朱某自由相恋,并于2011年11月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生育一女儿,生活条件还好,曹某过惯了衣食无忧的日子。可是,好景不长, 朱某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治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曹某不愿跟着朱某过苦日子,但朱某不愿与其协议离婚。最后曹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朱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系绝症患者,且家里生活艰苦,如果离婚,后半生无人照顾,还要承担小孩的抚养责任,生活会很艰苦。原告只要求离婚但不愿意抚养小孩,双方达不成一致的调解。承办法官联合暖水乡政府多次前往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考虑到被告情绪不稳定,于是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做调解工作,并邀请原、被告双方的村支书和村长一起坐下来调解。

  在做工作时,三方十分注重沟通的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以德服人、以法服人。曹某同意孩子随朱某生活,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并一次性给付朱某经济帮助款2万元。双方最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结束了这段长达四年的婚姻。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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