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12.01.2016 12:3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李某、何某系夫妻关系。刘某与第三人谷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与谷某系同事关系。2002年1月31日,何某购买了某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何某领取房产证之前,刘某出资7000元,由谷某交给李某,以何某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谷某于2002年3月入住该房屋。何某、李某夫妇领到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后,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交给谷某。之后谷某在2003年请人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06年,谷某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交给了刘某,之后刘某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2014年,李某、何某重新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争议房屋登记在李某、何某名下,但并不能因此确定该房屋所有权就归李某、何某所有。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该案刘某与李某、何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庭审中陈述内部职工购房享有优惠,其收取谷某的款项是在领取房产证之前。谷某陈述是刘某出资7000元由其交给李某以何某的名义购房,另两证人均陈述刘某购买了该房屋的证言。李某将本案争议房屋的相关证件交给谷某,谷某又交给刘某。何某当时支付购房款及办证的总费用为5647.6元。法院认为刘某在当时是以何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刘某与李某、何某之间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买卖协议自何某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2.01.2016 12:39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