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蓝山县出台预留用地新政惠民生

01.12.2016  15:33

近日,《蓝山县县城规划区预留用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由县政府印发并实施。本《办法》旨在补充和完善征地办法,进一步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办法》明确,预留用地是指蓝山县2012年城乡一体化建设以来,县城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50%以上被征收,县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公共设施建设和安排村民宅基地。预留用地面积按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不高于8%的比例规划预留。预留用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办法》指出,预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统一建设、经营和管理。对预留用地的经营、处置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预留用地有偿使用费,流转增值收益等土地收入主要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保障支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预留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国有出让,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办法》强调,县政府、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农村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预留用地行使监督、检查、管理、协调指导和调处纠纷等职责。经营预留用地所获土地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除合同约定外,资产处置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和县政府批准,擅自处置预留用地资产、侵害群众利益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蓝山县局陈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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