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出台国土资源管理规定

07.01.2015  11:54

  近日,永州市政府出台了《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全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永州成为全省第一个由政府发文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市州。

  《规定》指出,土地利用实行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一切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应当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划定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引导园地、林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集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应及时补充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耕地。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应当避让基本农田。《规定》明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申请用地计划,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总面积的7%、厂房按多层建设、绿地率小于10%。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用地,推荐使用标准厂房。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三类标准执行: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40年。

  《规定》要求,建立土地供后动态联合监管机制,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等按各自职责共同促进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应当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的原则进行处置。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对依据规划经批准建设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照经审计认定的重置价格予以相应补偿。收回的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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