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附条件不起诉”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07.07.2016  02:00

  “我愿意接受检察院对我提出的考察条件,希望能够得到从宽处理。”近日,在永兴县检察院,刚满18岁的李某低着头,表达了自己的心愿。该院对涉嫌盗窃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解除了他们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告知他的犯罪记录将被封存。当看到李某满怀对未来的憧憬时,检察官们倍感欣慰。

  李某与被害人刘某系永兴县一鞋厂的同事,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为了报复刘某,李某萌生了盗窃其摩托车的想法,便邀张某(另案处理)具体实施,张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李某借用刘某的摩托车,搭乘张某在永兴县干劲路拓普电器旁边的巷子偷配了两片摩托车钥匙放在自己摩托车的后备厢内。

  2015年8月12日下午,李某约刘某到永兴县一家网吧上网,并电话通知张某实施盗窃,张某按照李某的意思,从李某摩托车的后备厢内拿出偷配的钥匙,将刘某停放在该网吧楼梯间的一辆三阳牌助力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李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2015年10月25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多次表示愿意悔改,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本案中,李某是未成年人,看着泪流满面的李某,听到他连声悔恨和认错,办案检察官陷入了沉思:这个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一旦人生早早贴上了“罪犯”的标签,社会排斥就会伴随他的一生,偏见无时不有。如果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将更有利于教育挽救孩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官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刻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辩护。

  经社会调查、讯问李某、听取被害人意见、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后,检察官认为李某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起诉;但李某系未成年人,且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十分诚恳,确有悔罪表现,并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因此,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决定对其监督考察6个月,视考察期内的表现最终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该案是永兴县检察院落实新刑诉法规定,今年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目前,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经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他表示一定牢记教训,遵纪守法,不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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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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