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59号),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7日
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59号),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现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密信息除外)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信息公开的范围
项目信息公开实施范围为国家和省级发改、财政、水利部门批准,并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大中型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信息公开,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信息公开。
二、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以水利建设项目为中心,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管理信息、合同履约信息、质量安全信息、资金管理信息、工程验收信息、项目从业单位信息等。
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和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在本方案确定的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和载体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实际,利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一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丰富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
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主管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省水利厅负责由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审批信息及后续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填报。负责经国家和省审批,并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厅直各单位是具体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分工见附件2)。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审批的项目审批信息,以及由市(州)、县(市、区)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
省水利厅按照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厅门户网站建立“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并与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实现互联互通,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五、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是国务院确定要公开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湘政办函〔2015〕59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负总责,同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信息公开管理员。厅建设管理处将组织各相关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员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系统操作使用培训。
(二)认真履行职责。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对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项目信息,应自项目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会同厅办公室等部门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单位实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