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05.08.2015  21:34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湘潭市在获批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后,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0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见》从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主要分为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五大部分。提出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2.2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数每千名老人35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35%以上的目标,要在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养老护理员培训和服务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率先探索、作出示范。提出了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底保障作用、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推进医养服务结合、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等八大主要任务,并明确了工作任务落实的责任单位。特别在扶持政策、规划、国土、税收、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全面部署和有益探索。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做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大养老事业投入。明确建立政府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费保障;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制度。对城市区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拥有3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改扩建的减半。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每床每月补贴100元;建立城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制度。对城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站,按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和以上分别给予8万、10万建设补贴,每年给予3万、4万元的运营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将城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建立健全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全市所有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80-89岁的高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50元,将百岁老人的长寿保健金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建立财政补贴保费制度。三是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落实国、省文件内容,明确落实相关政策。四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2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和湘政发〔2014〕22号文件要求,减免有关税费,用水、用气、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五是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就业、为老志愿组织扶持政策。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湘潭市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了系统化设计、制度化安排、长效化推进,必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接下来,湘潭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将联合其他责任部门,尽快商议督促出台落实《意见》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