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湖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06.08.2015  11:54

  

  为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制度化、合法化、规范化,依据《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近期出台了《湖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解释、清理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具体定义,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和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包括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厅代拟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单位与本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对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是明确重大规范性文件制定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采取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应当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论证或听证。

  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职责分工。明确起草处室局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解释、清理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监察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对已经通过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文件起草处室局报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核,审核后,报请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发。

  四是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发后,由文件起草处室局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获取登记号后,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印发。同时,起草处室局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五是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六、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一般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起草处室局负责;集中清理由厅党组统一部署,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结果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该规定的出台,对推进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