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扎根邵阳基层可享学费补偿 最高万元每年
红网邵阳站4月6日讯 (分站记者 司马莉娜) 近日,邵阳市教育局获悉,《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15年及以后省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省内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可按最高学历,连续三年享受每年3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学费补偿。
补偿对象
享受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基层单位是指全市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县(市)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市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补偿标准
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补偿程序
1、首次申报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
2、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时,不再需高校出具审核意见,只需携带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身份证、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