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毒针射杀盗狗 非法生产销售被捕

24.03.2015  13:32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谭某与王某均是80后,虽正值壮年之年,却好吃懒做,只想靠歪门邪道发财,2014年4月,臭味相投的两人想出了偷狗致“”的主意。自2014年4月至7月间,两人携带驽、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镖、铁棍、编织袋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等地偷射土狗。偷猎中,由王某带路望风,两人共计作案19次,将盗窃得手后死狗销售给湘乡市菜市场的肖某(在逃),再由肖某进行转售。

  两人落网后,经物证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飞镖状注射器中的取样、土狗外表针孔处肌肉组织检材中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可致呼吸肌麻痹的化学品,若量较大会致命。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伙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氯化琥珀胆碱毒镖射杀的方式窃取他人饲养的狗,销售给肖某,后在市场上出售,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惩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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