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尽抚养义务 兄弟起诉维权获胜
31.05.2016 00:1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系张某与被告蒋某之子,一直在爷爷、奶奶家抚养。被告蒋某自2011年外出打工后,因夫妻关系紧张,对二原告不闻不问,亦未给二原告寄生活费及教育费。二原告的抚养教育费用全由父亲张某承担。2015年8月7日,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由于二原告的爷爷、奶奶均靠吃“低保”维持生活,二原告无奈向东安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原告之父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经被司法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其在未恢复人身自由之前丧失了抚养能力。作为二原告之母,被告蒋某依法应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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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2016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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