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死者被撞身亡 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16.09.2015  16:56
  湖南法院网讯  2011年11月17日11时许,无名氏女性在隆回县桃洪镇高速路出口环形岛路段被撞身亡。2011年11月22日,隆回县交警大队在邵阳日报上刊登了“认尸公告”并依法中止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但无人认领。2014年12月9日,隆回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无利益即无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首先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其次这种利益关系还应与争议的案件以及与原告自身有直接关联。《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原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无明确授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备在“无名死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作为适格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隆回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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