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无对证?肇事车辆“说话"了

29.05.2018  17:15
  湘检网讯(通讯员 李井芳)2018年4月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华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黄某华获刑四年。黄某华原以为死无对证,只要自己拒不承认驾驶了摩托车,真相就会被埋没,殊不知肇事车辆透露了事实真相。

   2016年2月5日14时许,一辆载有两人的无牌女式摩托车由嘉禾县袁家镇往嘉禾县城方向行驶。摩托车在途径嘉禾县车头镇翘脚岭路段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摔倒,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人员黄某华受伤、黄某雄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黄某华辩解称:摩托车一直是由死者黄某雄驾驶。真的是黄某雄驾驶的摩托车吗?黄某雄已经死亡,死无对证。现场唯一留下的物证是肇事摩托车。很快,司法鉴定中心经对比肇事摩托车踏板上的痕迹和黄某华、黄某雄的鞋底纹理。综合分析得到,肇事摩托车倒地时,黄某华处于驾驶位置、黄某雄处于乘客位置。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雄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案件后,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始终不承认其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为慎重起见,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承办人一起查看了肇事车辆和现场,并听取了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的进一步分析,笃信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遂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后,经嘉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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