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死亡抚恤金引纠纷 二老将女婿告上法庭

01.02.2016  13:34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已婚女儿意外死亡后,获得一笔730000元的赔偿金,女婿在给付岳父母52000元赡养费后,与二老断绝了来往。那笔730000元的赔偿金没有按比例分配给二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老将女婿告上法院。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同共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朱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妻子周乙死亡所得的抚恤金(死亡赔偿金)95884.6元给原告周某、胡某。

  70多岁的周某胡某夫妻生有四个孩子。1997年,女儿周乙与被告朱甲结婚,并生育二女二儿。2014年9月8日晚9时许,周乙在广东打工时意外死亡,亲属(两原告、被告及四个子女七人)共获得赔偿款730000元,此款包含抚恤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这730000元由女婿朱某保管,朱甲共支付原告夫妻赡养费40000元,后又给付了1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朱甲支付医院抢救费2670.6元,殡仪馆服务费962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共同共有纠纷。此案涉及的抚恤金730000元是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的,而协议书并没有注明各项的金额,也没有注明抚恤金总金额是多少,因此无法查明这730000元是全额支付的还是按总金额的百分之多少计算的,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应当优先保证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被抚养人生活费究竟是按照广东省标准还是湖南省标准计算,是按农村还是按城镇标准计算,协议书也没有明确,法院考虑到原告和四个小孩都是道县人,户籍均是农村户口,而且固定的家都在道县农村,均长期在农村生活,考虑到事发地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按照广东省农村标准计算比较符合实际,又能保证被扶养人的生活,因此两原告的赡养费为19年×8343.5元/年÷4=39631.6元,而四个小孩的抚养费为28年×8343.5元/年÷2=116809元。对于丧葬费,原告认可3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医院抢救费2670.6元,殡仪馆服务费9624元,属于必要开支。扣减以上各项198735.2元,则余款531264.8元属于抚恤金,也就是死亡赔偿金。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法院认为这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属于赔偿请求权人共同共有。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应平均分配,应当根据赔偿请求权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赔偿请求权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即有损害的获得赔偿,损害越大得到弥补越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决定被告及第三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各应分得16%,则两原告应分得20%即106253元。对于被告后面给付原告的12000元,原告提出因自己一方亲戚参与了协调,有一些开支,还造成了误工等,因此不能算给原告的,法院认为可酌情考虑2000元,余款10000元应当属于被告给付原告的款项。被告共应给付两原告145884.6元(39631.6元+106253元),扣减已经给付的50000元,还应支付9588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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