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法院审理一起抢夺案

26.11.2015  15:30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常德市武陵区某珠宝店,以试戴、挑选为由叫该店工作人员常某从柜台里拿出了两条不同款式的男式黄金项链。被告人王某假装挑选几分钟后,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拿起两条挑选的黄金项链向店外逃窜。当日16时至18时许,被告人王某将抢来的两条黄金项链在本市某寄卖行及一首饰加工店当得24386元。经鉴定,所抢两条黄金项链净重112.69克,价值31543元。2015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蒋某、周某处扣押被告人王某销售的黄金项链2根,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邓某;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退赃24386元,由公安机关上缴财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案发后,被告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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