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审理一起“天价”停车费案

02.02.2016  18:05
   湖南法院网讯   (高远) 听到停车场向你收取三万多停车费,人们的脑海里第一反应可能是“天价”、“被宰”等词语,但是,若是将车长久的停放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为停车而产生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经查明:2013年10月3日,被告B物流公司所属鲁P655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鲁PU3XX)停放在原告A物流公司停车场内,后驾驶员在未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弃车不辞而别,现被告车辆在原告停放车场内停放两年多,且未交纳停车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遂于2015年10月向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停车保管费3.65万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停放车辆鲁P655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鲁PU3XX)有从其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停车保管费的权利。

  另查明:原告A物流公司公告半挂车(13米及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天30天,超过48小时只停车不住宿的,从第三天开始每车每天加收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被告B物流公司自将所属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原告A物流公司停车场内时保管合同成立,原告A物流公司是经登记注册具备存车服务的企业,且对车场内不同类别车辆的停车标准收费进行了公告,故被告对其车辆应按原告公告的停车标准进行缴费,原告提出的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其停车费为:30元/天×2+50元/天×724天=3626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告A物流公司在被告B物流公司未付清停车保管费之前,对鲁P655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鲁PU3XX)享有留置权。对原告提出确认对被告停放车辆鲁P655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鲁PU3XX)有从其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停车保管费的权利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B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A物流园有限公司支付鲁P655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鲁PU3XX)停车保管费36260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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